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学院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水平,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激发各党支部和党员创先争优内生动力,推动党务公开与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中心工作深度融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党委、各师生党支部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热能工程学院党委及所属各师生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党组织组织力为重点,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坚持务求实效、促进发展,将党务公开作为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抓手,不断增强学院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分类精准。根据党务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合理确定公开范围、方式和时限,做到既应公开尽公开,又严格保守秘密。
(四)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五)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
第三章公开主体与对象
第六条公开主体:热能工程学院党委、各师生党支部。学院党委负责统筹协调全院党务公开工作;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开对象及范围
(一)党内公开:面向学院全体党员公开,适用于党内事务、组织建设、党员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院内党外公开:面向学院全体非党员师生公开,适用于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需要全院知晓和监督的内容。
第四章公开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八条党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党内表彰奖励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具体公开事项及要求见附件1。
第五章公开渠道
第十条学院实行“线上+线下+会议”三位一体的公开方式:
(一)线下渠道
学院党务公开专栏:在学院设置“党务公开专栏”,各支部将需公开内容经支部书记初审、学院党委审批盖章后,统一张贴。线下公开内容需拍照留存备查。
(二)线上渠道
灯塔党建在线系统:通过“党务管理—党务公开”专栏发布党内公开内容。
党支部微信群:及时通报支部日常党务工作。
(三)会议渠道
通过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党支部书记会议、全体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等会议,定期通报党务工作情况。
第六章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党务公开严格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各党支部指定1名支委担任“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支部需公开的内容。
(二)审核:支部书记对公开内容进行政治把关和真实性审核,涉及学院党委层面或重要敏感信息的,须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三)公开:信息员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指定渠道进行发布。线下公开内容需拍照留存备查。
(四)反馈:公开期间,通过监督电话、邮箱、意见箱等方式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五)归档:每学期末将公开内容纸质版及反馈处理情况整理成册,由学院党委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4年。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
(一)学院党委监督:学院党委每季度对各支部党务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月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二)党员群众监督:设立党务公开监督电话(0531-86361930)和邮箱(24517@sdjzu.edu.cn),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纪律要求党务公开落实情况作为支部书记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党支部评星定级工作的重要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支部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支部书记、信息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党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时限、方式公开党务的;
(二)公开内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对党员群众反映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对反映的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热能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